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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艾靈) 9月22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按照省委省政府實施民生工程的總體要求,經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審定同意,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失業保險金新標準。
標準提高之後,長春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755元/月;吉林、松原市區、延吉市、前郭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608元/月;四平、遼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江源區、琿春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505元/月;其他縣(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480元/月。
調整後,除長春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181元外,其他市縣均提高140元。
凡屬於失業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均按照各時期對應的相關政策標准予以計發失業保險待遇。調標後解除勞動關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及領金期順延至新標準執行之日的,自執行之日起按新標準計發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的保險金標準有了提高,那麼,“五險一金”中的失業保險費有變化嗎?失業保險費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依照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繳納的費用。失業保險費的繳納不隨著失業保險待遇的變化而改變。
(原標題:長春市區失業保險金每月增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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